公司介绍 服务范围 资质信誉 财经法规
信息动态 客户反馈 招聘信息 联系方式
您的位置:首页 >> 财经法规 >> 财经法规
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
作者:    来源:  发布时间:2008/4/29 15:30:19  点击率: 次 字号: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: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5号)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,以下简称《备案登记办法》)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。根据《备案登记办法》第十四条,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,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,以及2004年7月 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、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,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。
  二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,需按《备案登记办法》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,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、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《备案登记办法》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(注: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),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“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章。
  三、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、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,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“进出口业务(不含分销业务)”,企业设立后,按《备案登记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,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“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章。
  四、根据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〔2004〕第8号)、《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》(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〔2003〕第1号)、《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-函字〔2002〕第615号)等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,按《备案登记办法》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,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“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章。
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
[ 关闭 ]        [ 打印 ]  
 
 
  电话:0571-89105620
  传真:0571-87017719
  手机:18969014962
  邮箱:cpaqah@126.com
  QQ:1273459068
 
设为首页   |   收藏本站  |  联系我们  |  服务范围
杭州勤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(c) 2008. 浙ICP备11036382号
地址:杭州江干区凯旋路441号三楼301号 联系电话:0571-89105620 传真号码:87017719 手机:18969014962 邮编 310020
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:杭州网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:0571-86166581